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情况分析(3)
国家政策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根据当地企业反映,企业在购买了5年的初始排污权,实际减排后,国家没有减排的相关鼓励政策,购买排污权增加了当地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购买初始排污权的积极性。目前来看,广东省印染行业排污权交易在现有企业之间有一定难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购买排污权才能通过环评,需要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
2.4 福建省
福建省有关排污权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如下几项。
(1)《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其中,可交易排污权所消减的可用于交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为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和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一类可交易排污权为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不包含在初始排污权之内的部分。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原则上按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绩效排放量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放量进行比较后取小值。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福建省从2014年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始,先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8个行业进行排污权试点,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其分支机构交易平台上交易。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中提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省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也被纳入可交易范围。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出让、无偿调剂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排污权。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可通过公开竞价或者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允许跨设区市交易。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目前,福建省初始排污权需要有偿使用。
2.5 山东省
青岛是山东省首个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目前,青岛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实行新老划断、区别对待。青岛选择重点区域和部分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其中,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为环胶州湾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为生产供应全市电力、热力的重点工业企业。
山东省没有企业间排污权交易,因为山东省印染企业规模比较大,关停企业少,企业要新上项目必须在实际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污,即“增产减污”,例如:一家企业排污许可证CODCr允许排放量为1 500 t,实际排放量1 200 t,剩余的300 t 可以卖,却不能用于企业新上项目,如果需要新上项目只能在1 200 t的基础上继续减排。企业普遍反映,这样严重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实际意义。目前,山东省新建项目排污权还有可能交易,老厂进行排污权交易可能性不大。山东省水资源缺乏,企业没有取水指标(地下水需要软化),很多企业采用再生水用于生产,和地下水价格差不多,排污量也要达到排污许可的指标。
3 排污权交易政策建议
3.1 加快试点研究进程
文章来源:《印染》 网址: http://www.yrzzs.cn/qikandaodu/2021/0105/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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